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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处理人事档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颁布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只能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负责管理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凡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原单位办理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后,都可凭有关批准书或证明,到当地人才开发中心开具人事档案接受函,由原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将人事档案转至市人才服务中心,并由本人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代管协议即可。

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代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后,可以提供代管人事档案、接转人事关系、管理集体户口、管理组织关系、人事政策咨询、办理调动手续、评定技术职称等服务,还可出具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就业状况、工作年限、报考研究生、职称评比和出国政审等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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