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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公组织人才人事服务项目介绍(二)
 
户籍人才引进服务
一、服务依据
1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2
《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
4
《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服务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用,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二)引进人员条件
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在外省市具有非农居民户口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同意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进沪后对于已婚家庭不会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其非在沪未成年子女(高中还未毕业的在读生或未满16岁的非在读生)可随迁进沪。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1
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须同时符合条件并同时申报。
2
由本市(市科委认可)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紧缺急需的对口高新技术专业人员。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随调。
3
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可随调。
4
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任职资格,任职满3年的人员,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可随调。
随调人员可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其学历、年龄的要求,可同时调工作关系与户口进沪;随迁人员只适用于未成年子女或已退休人员,仅调户口进沪。未退休人员进沪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办理条件如发生变化,可咨询服务窗口接待人员。
 
三、服务指南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与引进人员(及家庭成员)应满足相关条件。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
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近期的验资报告。
3
填写完整的《引进人才登记表》。
4
引进人员的调出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动函。
5
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
6
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
7
认定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属实有效的评估报告。
8
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批复。
9
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可附奖励、专著、论文等。
10
引进人员(及配偶)的身份证与引进人员(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1
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12
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13
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4
引进人员的落户证明。(本人房产证、或直系亲属户口簿及落户证明、或集体户口落户证明)。
15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
携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单位介绍信,至服务窗口领取《引进人才登记表》与《沪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等相关材料。
2
根据《服务指南》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的人事人员递交服务窗口。
3
服务窗口受理后,安排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通过后,申报单位签收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确认单”等证明。提供《调动须知》详细说明后续流程。
4
引进人员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证明至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5
引进人员凭《户口准迁证》、“调令”等证明办理调档与迁户手续。
6
引进人员档案到沪后,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档案托管单位盖章后,领取《申报户口证明信》。
7
引进人员凭《申报户口证明信》、《记口准迁证》、“确认单”等证明报户口。
8
户口报入后,单位办理员工录用等后续事宜。
5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
一、服务依据
1
《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
2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2001]16号)
3
《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服务条件
(一)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的所在(在沪)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身体健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受单位同意任用或聘用,同意与接受单位签订聘任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手续,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来沪。
1
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是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是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是博士学位获得者、或是党政管理部门处级以上人员。
2
外省市一方系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
3
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
4
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与外省市配偶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5
在沪一方是与外省市配偶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三、服务指南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与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应满足相关条件与要求。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
申请人(在沪一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3
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
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5
在外一方的调出单位出具的同意干部调动函(干部商调函)。
6
在外一方的政治表现。
7
双方的学历(学位)证书。
8
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批复。
9
在外一方的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
10
在外一方的在沪接受单位出具同意接受函,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在外一方与在沪接受单位签定的聘作期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2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连同子女)。在沪一方另提供何时何原因进沪证明。
13
婚育证明。
14
本市落户证明。(本人房产证、或直系亲属户口簿及落户证明、或集体户口证明)
15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
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单位介绍信,至服务窗口领取《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与《本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等相关材料。
2
根据《服务指南》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的人事人员递交服务窗口。
3
服务窗理后,安排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通过后,申报单位签收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确认单”等证明。另提供《调动须知》详细说明后续流程。
4
调沪人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证明至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5
调沪人凭《户口准迁证》、“调令”等证明办理调档与迁户手续。
6
调沪人档案到沪后,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档案托客单位盖章后,领取《申报户口证明信》。
7
凭《申报户口证明信》、《户口准迁证》、“确认单”等证明报户口。
8
户口报入后,单位办理员工录用等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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