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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 一、服务依据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 二、服务条件 (一)初级职称聘任要求 1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2本科学历毕业并从事一年以上与所学专业相符或相近的工作;大专毕业学历并从事3年以上与所学专业相符或相近的工作; 3单位同意聘任申报人的初级职称资格,并开具证明。 (二)中级职称评审要求 1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2本科学历毕业并从事5年以上与所学专业相符或相近的工作;大专毕业并从事7年以上与所学专业相符或相近的工作; 3取得初级职称聘任资格后拥有4年以上专业技术工龄; 4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国家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5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高级职称评审要求 1本科或以上学历; 2已取得中级职称资格证书后拥有5年以上的专业专业技术工龄; 3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国家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三、服务指南 (一)申报要求 申报人应满足相关条件。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还需满足相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2申报人撰写能反映自己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3申报人的所从事工作、专业内容相关的论文、论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申报人的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等证书; 5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成果和业绩的证明材料; 6评审委员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人凭本市身份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学历证明、存档凭证及《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的,还需提供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至服务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指南》等相关材料。 2按《服务指南》要求,备齐申报材料,递交服务窗口。 3服务窗口向相应评审委员会申报。 4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服务窗口取得评审结果及材料。 5服务窗口通知申报人领取有关材料或证书,并将有关文件归档。 7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服务 一、服务依据 1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5号) 2《关于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通知》(沪人[1995〗33号) 二、服务条件 (一)申请主体 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 (二)申请人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干部,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1)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干部,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1)年满40周岁、工龄满20年、被聘任或任命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任职资格)满3年,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年满40周岁、工龄满20年、任副处长以上(含副处长)职务满3年,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党政管理干部。 对符合上述条件,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或工龄、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解决其家属“农转非”问题。 3聘用制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本人及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1)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以上待遇的; (3)曾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4聘用制干部(非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工作表现突出的,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1)年满40周岁、工龄满20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聘任和任命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2)年满40周岁、工龄满20年,被聘任和任命在副处级和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岗位工作满3年; (3)曾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 解决家属“农转非”的范围包括:配偶及其子女(子女为不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学在读学生,或16周岁以下非在读生)。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不办理其家属的“农转非”。 三、服务指南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与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满足相关条件与要求。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申请人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填写完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 5申请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书及任职资格证书。 6申请人干部履历。 7申请人身份证。 8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资料证明。 9申请人的婚育证明材料。 10申请人家属18周岁以下子女普通中学就读证明。 11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三)申报流程 1凭单位介绍信至服务窗口领取《专业技术人员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与《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服务指南》等相关材料。 2根据《服务指南》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的人事人员递交服务窗口。 3服务窗口受理后,安排申报。 4审批通过后,办理农转非手续。 8职(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服务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定义 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1994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劳动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决定在我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重要依据。 二、职业资格管理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劳动部的分工,劳动部负责管理以技能为主的执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三、职业资格项目表 四、考试和注册办法 考试时间由市人事局在21世纪人才网“考试动态栏”上公布。考试通过者,由相关行政部门或中介组织按注册或登记条件给予注册或登记。各服务窗口提供代理服务。 9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一、服务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四、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分为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 (一)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二)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收费标准 ·单位委托 每月20元/份 ·个人委托 每月15元/份 ·单纯存档 每月5元/份 服务内容 ·为委托单位新进员工调转人事档案; ·为委托单位退工(解除工作关系)员工转递人事档案; ·为委托单位提供人事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为委托单位收集、鉴别员工动态的人事档案材料; ·为委托单位审核、整理和装订员工人事档案; ·为委托单位员工出具各类人事证明; ·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管理人事档案; ·派出档案专业人员为企事业单位整理装订人事档案; ·提供相关人事档案事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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