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非公组织人才人事服务项目介绍(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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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才业绩(诚信)档案管理和服务 一、服务依据 1《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发[2003〗19号) 2《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试行办法》(沪人[2004〗108号) 二、建档范围 各类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柔性流动人才。 重点建档对象: 非公经济组织或新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重点发展领域的领军人物;高新技术产业、产业基地各类人才;获得执业(职业)资格和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择业或办理人才人事事务中见证自我诚信的各类人才。 三、业绩档案的应用 1为各类人才跨省市交流(人才引进、上海居住证办理)、发展提供工作业绩,教育培训经历,创业成果、技术专利等个人相关诚信报告或证明。 2为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各类专业人才,提供在沪期间的工作业绩信息、素质能力增长信息以及诚信记录。 3为建档人才提供岗位人才需求信息,为其求职或创业提供学历、经历、职业资格等评估证明以及业绩信息资料。 4为单位面试选才提供拟聘对象的综合诚信评估报告和人才诚信信息查询。 5为市内外建立人才业绩档案的单位和组织定期更新人才动态信息,提供人才结构分析报告,推介人才培训方案,配送人才信息,及时提供建档人员诚信记录。 6为建档人员提供职业资格申报,职称评审,专业培训等信息,提供专业成果转化、项目开发、跨区域交流等对接信息,提供职业发展咨询。 7为建档人员申报创业支助资金,出具所需的信誉、经营业绩等诚信证明。 8为建立业绩档案的领军人才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 四、服务内容 1单位员工业绩(诚信)档案建档受理 2个人业绩(诚信)档案建档受理 3业绩档案信息整理与更新 4人才诚信信息与失信记录查询 5单位与个人诚信信息记录查询卡受理 6单位人事诚信承诺公示 7学历、学位诚信评估报告 8工作经历诚信调查报告 9工作业绩诚信调查报告 10个人信誉诚信调查报告 11人才技能诚信评估报告 12人才综合诚信评估报告 13人才择业诚信推荐报告或证明 14岗位技能测评(测试)报告 五、建档受理流程 1单位建档受理流程 1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2签订人才业绩(诚信)档案建档委托协议书。 3安装上海市人才业绩档案建信息管理系统,开通上海市人事人才诚信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4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建档员工填写《人才业绩档案信息登记表》,递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技能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证明(复印件)、专利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核准信息,信息资料整理,信息入库。 6业绩档案信息跟踪更新、管理、维护。 7提供建档单位所需的人才诚信评估或调查报告。 2个人建档受理流程 1了解个人的建档需求。 2签订人才业绩(诚信)档案建档委托协议书。 3填写《人才业绩档案信息登记表》,递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技能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证明(复印件)、专利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4核准信息,信息资料整理,信息入库。 5业绩档案信息跟踪更新、管理、维护。 6提供建档单位所需的人才诚信评估或调查报告。 11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服务 一、服务依据 《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20号) 二、服务条件 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范围 向人事档案委托市区县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提供因公出国(境)政审服务。 三、服务方法 1现场办理 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凭出国任务书、存档凭证到服务窗口领取《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及《上海市因公出国(境)人员预审表》,填写完整后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并盖章,递交服务窗口由人才服务机构审核。递交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出访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出访人员的人事档案,调查其地区表现情况,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的,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审批。 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将审批后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及《上海市因公出国(境)人员预审表》交组团出访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凭此批件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上海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审批。 2网上办理 “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提供表格下载,按网上公布程序办理。 12工龄核定服务 一、服务条件 流动人员工龄核定对象 向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提供流动人员工龄核定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办理社会保险 个人凭申办养老保险金手续单位的介绍信、劳动手册(复印件)、存档凭证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手续。人才服务机构查阅其人事档案,填写《从业人员工作经历阅档证明及按规定可计连续工龄审批认定表》,并按照认定表的要求复印相关证明材料。 2购买公有住房 个人凭《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连续工龄证明》表格、存档凭证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手续。人才服务机构查阅其人事档案,填写《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连续工龄证明》。 3有毒有害工种工龄核定 个人凭存档凭证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手续。人才服务机构查阅其人事档案,填写《从业人员工作经历阅档证明及按规定可计连续工龄审批认定表》。 13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服务 服务内容 1接受大中专毕业生个人信息登记入库,供非公组织选择; 2主动做好非公组织针对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的采集、发布和配送工作; 3为在非公组织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4为托管档案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录用、退工服务; 5为托管档案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职称认定、实习期满转正代理服务; 6为托管档案的大中专毕业生出具各类人事证明; 7办理在非公组织就业的非上海生源中专毕业生进沪手续(附办法); 8为非公组织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大学生代办进沪手续; 9为在非公组织就业的外地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等有关手续; 10为在非公组织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综合保险)以及补充医疗商业保险代理服务。 14非上海生源中专毕业生进沪工作服务 一、服务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31号) 二、服务条件 非上海生源中专毕业生(指入学时户籍从外省市迁入本市普通中专学校的应届中专毕业生)在沪落实工作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上海; 2符合上海知青、支内子女进沪条件。(不含第三代) 三、申报材料 1毕业生接受单位申请报告(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非上海生源中专毕业生来(留)沪工作审批表》(一式两份); 3毕业生所在学校的推荐表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4毕业生父母在沪籍证明(或父母支内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独生子女证明)等; 5本市落户证明; 6其它有关材料。 15出具各类人事证明服务 一、服务条件 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对象 向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提供出具各类人事证明服务。 二、服务内容 1提供司法部门 (1)办理未婚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 个人凭公证处表格、存档凭证及户口簿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当场领取证明。 (2)办理经历证明、未刑证明 个人凭公证处表格、存档凭证及单位现职证明(注明进单位日期、至今在何部门从事何工作)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当场领取证明。 (3)办理学历证明 个人凭公证处表格、存档凭证及学历证书原件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当场领取证明。 2提供单位及有关机构 单位及有关机构需要经历证明、未刑证明、学历证明等,凭单位介绍信、存档凭证(个人委托)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6集体户口挂靠服务 一、挂靠对象 挂靠条件: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事关系(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所在(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在沪无直系亲属,未购买本市产权房。 适用对象: 1外省市调沪的人员。 2出国留学学成归国来沪定居的人员。 3户籍挂靠本市原单位集体户口,工作流动后,无其它入户地的人员。 4其它需要挂靠集体户口的人员。 二、服务内容 A 外省市户口迁入 申请材料: 1外省市调沪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 2申请入户登记表3份 3身份证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在沪住所证明 B 市内户口迁入 申请材料: 1单位证明:原单位退工证明、新单位介绍信 2原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 3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4身份证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在沪住所证明 C 户口迁出 申请材料: 1迁入地证明 2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凭证 3身份证 17非公组织流动党员管理服务 一、服务依据 1《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0]14号) 2《关于全面开展“两新”组织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双达标活动的意见》(沪委组[2004]发字019号) 二、服务条件 因人才流动,或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其人事档案委托市、区、县人才服务机构的党员,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的柔性流动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相应人才服务机构所属有关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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