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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纳入社会保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问: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国务院于2003年4月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贯彻条例的精神,确保《条例》全面实施,市政府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在本市形成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保险制度在内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本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问: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办法》还规定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分别就其不同的特点作了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实行从单位获得保险费自行缴费参保;协保人员只要进行了就业登记,发生工伤以后就可获得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按规定缴费以后,工伤人员可以按本市规定享受待遇。 问:本市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每月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工伤保险办法在实施起步时,各类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统一按照基础费率缴纳,基础费率为0.5%。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再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每年浮动一次。浮动费率分为5档,每档浮动的幅度为0.5%,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超过3%;实行浮动费率期限内未发生新的工伤事故和费用的单位,下一年度费率向下浮动,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 问:本市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问:工伤保险为什么要实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 答: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社会保险制度的一般属性,又有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特征。工伤保险实行基础费率,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以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工伤保险低成本、易准入、好操作的特点。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则是国际上管理工伤保险的通行做法,其主要目的是强化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和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控制工伤风险转嫁。 问: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为什么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30日,而从业人员则为1年? 答: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申请是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权利的漠视而被剥夺,《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1年。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工伤人员享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如何确定其待遇标准的计发基数? 答:国务院《条例》已经规定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标准,本市在贯彻实施时为简化操作并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按照工伤人员发生工伤前一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作为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计发基数进行支付。另外,为了保证低工资收入人群的待遇水平,本市又规定,对于本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提高了低工资收入人群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问: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怎么处理? 答:《条例》没有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由于上海历史上是一个老工业城市,不可避免产生了相当数量的老工伤人员,目前这些老工伤人员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基本生活和医疗的保障责任。将这些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能够有效地分解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保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功能,有利于维护上海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有其特殊性,因此,本市《办法》明确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未纳入工伤保险之前,老工伤人员的有关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支付。 问: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答: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问:本市工伤保险办法何时实施?2004年1月1日起到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待遇如何兑现? 答:本市工伤保险办法于2004年7月1日颁发后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4年7月1日起征收工伤保险费,但2004年1月1日起到办法实施之前,符合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予以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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