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
 |
| |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范围: 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1、必备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相关材料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 |
|
附件: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