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科室:静安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常德路370号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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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系列(专业)职务分类管理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实行“评聘分离”。申报权归个人,评审权归社会,聘任权归单位。根据系列(专业)和职称级别的不同,分别按“评审评定,以考代评,只聘不评”分类管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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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名称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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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系列 |
评审 |
评审 |
只聘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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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列 |
评审 |
以考代评 |
以考代评 |
市统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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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审定 |
以考代评 |
以考代评 |
国家统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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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
审定 |
以考代评 |
以考代评 |
国家统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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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
审定 |
以考代评 |
以考代评 |
国家统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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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
审定 |
以考代评 |
以考代评 |
国家统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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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 |
审定 |
以考代评 |
以考代评 |
国家统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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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 |
审定 |
以考代评 |
只聘不评 |
中级市统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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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 |
评审 |
只聘不评 |
只聘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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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 |
评审 |
只聘不评 |
只聘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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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 |
评审 |
只聘不评 |
只聘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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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教师 |
评审 |
只聘不评 |
只聘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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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教师 |
评审 |
只聘不评 |
只聘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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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系列 |
评审 |
只聘不评 |
只聘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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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系列 |
评审 |
评审 |
只聘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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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系列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土建工程,房地产工程,机械工程,仪电工程等。
二、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个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不需要单位或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的推荐,只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可自主向所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一) 评审范围对象:
属评审系列(专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引进人才工作证〉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二) 评审条件: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具政治、业务能力条件外,必备下列条件: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任职满5年及以上;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助理”级工作满4年及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助理”级工作满2年及以上;
3、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三) 申报材料:
1、提供如实填写的〈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及〈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统一印制本)
2、提供能反映自己低一级岗位上任职以来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
3、提供与本人所从事工作、业务内容相关的送审论文、论著;(公开发表的需复印件,未发表的打印件)
4、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5、提供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证书;
6、提供能说明业绩的其他材料,如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
7、2寸证件照二张。
(四)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经审核后,材料齐全即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
2、经评审通过后,核发〈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一)聘任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二)聘任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按规定经评审、评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聘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
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对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在首次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本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5、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直接聘任。其中,中专毕业生(“只聘不评”系列),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 聘任程序:
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2、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3、由行政领导,专家及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聘任小组,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4、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确定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单位保存;
5、 公布聘任结果,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书〉。
(四) 待遇:
1、受聘者,从受聘之日起计算任职年限,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受聘者,享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