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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上海市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的函》,现将上海市静安区人事局、上海市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事项及依据公告如下:
上海市静安区人事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1家)
1、上海市静安区人事局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10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2、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批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对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的审批
(三)行政处罚事项
1、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2、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3、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5、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过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6、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据实中介,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7、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5件)
(一)行政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四)市政府规章
1、《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2、《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行政执法主体(1家)
1、上海市静安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中心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7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
1、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罚。
2、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处罚
3、对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处罚
4、对不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5、对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处罚
6、对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7、对抽逃开办资金的处罚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2件)
(一)行政法规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二)部门规章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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