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若干意见》,认真解决好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为重点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要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静安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决定于2006年10月12日至2007年2月16日期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为重点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检查对象
本区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内的用人单位。
二、 检查重点
(一) 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二) 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情况;
(五) 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 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阶段(2006年10月12日至2006年11月8日)
主要工作有:
1、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静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2、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静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做好准备工作。
3、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静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认真组织好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9日至2006年12月5日)
主要工作有:
1、区劳动保障部门向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单位用工情况申报登记表》和《单位自查自纠表》,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工资支付、合同签订等情况。
2、用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如存在问题要有整改方案,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单位用工情况申报登记表》和《单位自查自纠表》及整改方案。
3、区劳动保障局认真汇总用人单位自查的情况,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涉及建筑业企业的,由区建委上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2月16日)
主要工作有:
1、按照职责范围,各部门自行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区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他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的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建设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工资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并协助处理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专项检查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移送劳动保障或建设部门处理。
2、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将根据实际情况,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形成合力,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及重大案件进行检查。
3、区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按照要求适时向市专项检查领导
协调小组上报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劳动者尤其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配合。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间的工作协调、配合。区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要加强对专项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专项检查的信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例或各类突发事件报送区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业主欠薪逃匿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劳动者的安抚工作,避免矛盾激化,需要启用“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劳动者工资,要抓紧申请垫付,力争在春节前保证农民工拿到工资。
(三)加大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责令期限支付但逾期未支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的清欠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主欠薪逃匿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及时上报材料。
1、区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1月3日之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络员、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2月6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情况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3、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分别于2006年12月20日、2007年1月10日、2007年2月6日前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并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形式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4、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一、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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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静 安 区 总 工 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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