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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静安区民办培训机构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静安区民办培训机构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静安区各民办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社会培训机构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劳保技(2004)15号]及《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6〕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经费补贴培训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现结合本区实际于2006年9月至11月在我区社会培训机构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专项检查。现制定实施计划如下:

一、    专项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是检查本区各级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在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期间组织实施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际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享受补贴对象符合政策情况,培训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    执行培训计划、大纲规定的教学课时、教学内容情况;

3.  经费按实申请、核拨情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培训价格不超过指导价;

4.  定向培训规范操作;

5.  财务处理规范及专款专用;

6.  培训招生中广告刊登审核情况;

7.  学员投诉情况;

8.  其他关于政府经费补贴培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政策依据

    《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劳保技[2004]7号、《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6〕23号)

三、  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培训机构自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抽查的方式开展。

1.各民办培训机构要把专项检查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如实地开展自查,并填写《政府补贴培训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见附表),上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认真配合责任部门做好检查和抽查工作,自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小组,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检查。

3.本实施计划及专项检查结束后形成的《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时报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

四、 专项检查小组

为保障专项检查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拟建立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促进中心领导负责的,由职业技能开发科、职业介绍所、失业保险科,以及专家督导组成员组成的专项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工作。

    专项检查小组成员名单

      长:葛安基

    副组长:陈逸敏、王新安、黄霞文、李明

      员:张晓亮、薛彬、韩夏芳、常隽、朱晓芸、戴丽华

五、     实施进度

专项检查工作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至11月30日,具体安排如下:

    9月14日至9月30日  布置动员阶段,形成静安区《实施计划》,召集本区社会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

    10月8日至10月25日  培训机构自查阶段,边查边改,10月26日上报《自查情况表》

    10月26日至11月1日  自查分析阶段,区专项检查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分析评议。

    11月1日至11月20日  区专项检查小组开展专项检查,边查边提出整改意见。

    11月20日至11月30日  总结整改、验收阶段,形成《总结报告》,对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迎接市里抽查。

六、     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需整改的:

1、应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至少不得低于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政府补贴培训。 

2、同一培训机构年度内举办各种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累计三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不再购买该培训机构培训成果。

(二)对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需减拨或不予核拨补贴经费的:

1、减拨补贴经费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经费审核时作出减拨,并将结果报备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已核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原则上,减拨比例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课时缩减比例及其它相关情况确定。

2、不予核拨补贴经费的,根据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处理后培训机构不得申请补贴经费;已核拨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并将退还的收据复印件报备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三)对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专业),不予购买其培训成果的,在一年内不予购买培训成果。

对不予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专业),如需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需在一年后经整改提出申请,由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市局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报备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后,方可开展政府补贴培训。

(四)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行政处理。

3.对于在实施政府经费补贴培训中操作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区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宣传和表扬。

七、     社会监督

    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此次专项检查设立

举报、投诉电话:62312183、62312253

举报、投诉邮箱: jazypx@163.com

承办人:陈逸敏 张晓亮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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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关于在静安区民办培训机构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产生日期 : 2006-12-31
文件编号 : 静劳保(2006)58号
索取号 : JB3301003-2006-024
发布机构 : 区劳动保障局
载体类型 : 纸质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