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菱家用电器(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市家用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停办撤消的请示》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5)31号]中有关终止或解散的相关条款,同意你公司的申请。请将善后事宜处理完毕后交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