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要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静安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决定于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1月28日期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区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内的用人单位。
二、检查重点
(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2005年10月8日至2005年11月30日为组织准备、宣传发动阶段。该阶段主要工作有: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息,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
2、成立以区劳动保障局局长俞奇伟为组长、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和区总工会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科(所)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检查协调小组,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3、结合本区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4、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开展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报区劳动保障局,建筑业企业直接报区建委。
(二)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月28日为监督检查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按照职责范围,各部门自行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区建委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其他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区总工会负责对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对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总工会要及时移送区劳动保障局或区建委处理。
2、根据实际情况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3、对重大案件或者因单位涉嫌多项违规行为而需要联合查处的,有关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三农”政策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各自优势,结合本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
(二)加强协调配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责令限期支付但逾期未支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四)加强信息沟通。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例或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老板欠薪逃匿等特殊情况需要启用“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劳动者工资的,要认真做好劳动者的安抚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同时抓紧申请小企业欠薪保障金进行垫付,力争在春节前保障农民工拿到工资。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和监察大队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并做好内部应急快速机制,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同时要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的作用,加强专项检查的宣传和监督,对欠薪单位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五)及时报送材料。
1、区建委于2005年11月10日前将建筑企业自查情况汇总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
2、区建委和区总工会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并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表)的形式分别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和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3、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和区总工会于2006年2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入统计表(见附表)分别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处、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和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静 安 区 总 工 会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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