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 :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按文件要求,严格贯彻执行。请各校对本校的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自查,通过自查,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列为今年规范教育收费检查的重点内容。教育收费公示自查情况请于9月13日前报区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教育局125室,联系电话、传真62583315)。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静安区教育局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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