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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按文件要求,严格贯彻执行。请各校对本校的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自查,通过自查,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列为今年规范教育收费检查的重点内容。教育收费公示自查情况请于913前报区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教育局125室,联系电话、传真62583315)。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静安区教育局

                         00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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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产生日期 : 2006-09-05
文件编号 : 静教监(2006)3 号
索取号 : JA4312002-2006-001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载体类型 : 纸质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