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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表彰决定

 各中小幼学校   

 

 根据静安区教育局和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静教[2005]1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要求,200512月以来,各学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逐步完善了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至20066月,由静安区教育局和区语委组织的专家组,完成了对本区申报学校的认定工作,按照《意见》要求,现对在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形成了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教职工规范运用语言文字意识和水平普遍增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的学校予以表彰。静安区教育局、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现决定静安区教育学院、育才中学等36所中小幼学校命名为“静安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于今年31日正式颁布,希望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特别是“示范校”,要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静安区教育局
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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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表彰决定
产生日期 : 2006-10-27
文件编号 : 静教(2006 )71 号
索取号 : JA4314001-2006-001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载体类型 : 纸质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