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教(2006)50号
2006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一步落实
“一费制”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本市自2006年第一学期起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公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的学杂费。为贯彻市政府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结合实际,现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一步落实“一费制”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申“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后,“一费制”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在标准范围内每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符合就读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同样享受学杂费减免政策。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帮困助学,其“二免一补”的总额不变,即免课本和作业本费,补贴生活费。免杂费的金额,可用于其他项目的免收,如:医疗互助金、课外活动费等。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家长自愿选择和不盈利原则。
1. 需经有关部门核定收取的费用(按已核定的标准收取)
(1) 住宿费、住宿管理费;
(2) 搭伙费;
(3) 晚托班管理费 (3:30~4:30)。
2. 需统一向教育局备案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用
(1). 住院医疗互助基金 50元;
(2). 校服(暂缓执行,教育局将根据市教委精神,另行发文作出规定);(3). 课外活动费(包括春、秋游,参观等)按成本收费,其最高标准每学期不超过:小学70元/人,中学100元/人;
(4). 游泳按成本收费;
(5). 初三毕业生体检费按成本收费。
3. 统一备案收取代办费用的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
(1) 统一备案的收费项目须经家长或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上报教育局;
(2) 各校在8月中旬前将下一学年需开展的项目、次数、收费标准及家长或家长委员会讨论结果复印件上报区教育局计财科;
(3) 由教育局分管领导组织基教科、德育科、体卫艺科科、计财科对学校上报材料进行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认;
(4) 备案项目及收费标准确认后,书面通知学校;
(5) 统一备案收费项目开学后书面征得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同意后一次性收取,学期结束前向家长发放结算清单,实行多退少不补;
三.纳入教学计划的素质教育活动费等项目在学校公用经费内列支(其他教育单位参照执行)。其项目如下:
1. 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学生用的学具费用、学生观看市教委规定的爱国主义电影费用;
2. 列入教学计划开展的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所发生的上机费、光盘费等费用;
3. 学生用纸张费;
4. 学生饮用纯水费;
5. 首次发生的学生证、红领巾、绿领巾、校徽;
6. 义务制教育阶段列入必考范围的学业水平等级考试费,如:信息科技等级考、劳动技术等级考、理化实验等级考等。
四.列入“课本和作业本费”的开支范围(其他教育单位参照执行)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制订的《上海市中小 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课本;
2. 经核定的簿本费用;
3. 上述两项费用“课本和作业本费”不足的部分由公用经费支出。
五.实行规范收费后取消的收费项目(其他教育单位参照执行)
1. 初中学生报名费;
2. 小学生报名费;
3. 中招考试费;
4. 暑期班管理费;
5. 午餐管理费;
6. 毕业证书工本费;
7. 教学过程中学生使用的学具、材料费;
8. 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学杂费;
9. 学生观看市教委规定的爱国主义电影费用。
六.学校和个人不准行为(其他教育单位参照执行)
1.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
2. 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动员和组织定购、办理各类教辅材料;
3. 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动员和组织定购、办理各类物品;
4. 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动员和组织定购、办理商业保险;
5. 不得强制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考察活动;
6. 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或委托收费;
7. 不得帮助或让社会上各类文化补习班进入学校宣传和办班;
8. 不得有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对中小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
9. 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收费办班补课;
10. 不得做出其他引起社会不满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七.学校收费公示内容(其他教育单位参照执行)
1. 经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方式;
2. 杂费收费标准应注名收费对象为外省市在沪借读学生。外省市在沪借读学生的“借读费”收费维持不变;
3. 送教育局统一备案并得到确认的项目及标准;
4. 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减免政策;
5. 教育局和本单位受理咨询、举报的电话号码及联系人。
学校收费公示栏必须设在学校醒目处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静安区教育局 静安区纠风办公室
静安区物价局 静安区财政局
静安区审计局
静安区教育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阶段 一费制 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06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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