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大松幼稚园:
你们关于“上海市静安大松幼稚园停办撤校的申请报告”及上海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市静安大松幼稚园审计报告》沪弘会(2005)10045号已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第五十八条款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停办撤销上海市静安大松幼稚园的申请。
请持本“批复”,以及“审计报告书”、“法人登记证”、“银行开户证”、“组织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等一切有关证件,向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局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批复。
静安区教育局
二00六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 停办 批复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06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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