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教委关于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
体育学科成绩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学科成绩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1、学校应成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体育教研组、卫生室、后勤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初三体育学科成绩评定工作小组,制订计划,全面落实各项测试工作。
2、学校应严格按照市规定的测试项目和标准完成测试,并认真、准确地做好测试成绩的记录及汇总造册工作。
3、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应凭本市二级以上的医疗部门证明,按照规定申请体育免修,并填写《学生因病或残疾免予体育测试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报区教育局体卫艺科。
二、安全措施:
1、学校应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宣传,测试前,指导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
2、对患有心肺功能性疾病或临场感觉不适的学生,教师要密切关注,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测试前确保测试器材、场地设施安全,测试项目的安排顺序要符合教学规律。
三、完成时间:
1、各校初三体育学科成绩评定工作的完成时间为4月30日前。
2、如果由于普通伤病而未能参加学校测试的学生,学校应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测。
为及时了解各学校的体育测试情况,请学校将测试计划(包括测试小组名单、职责分工、测试时间、地点安排等)于测试前两周报区教育局体卫艺科。
静安区教育局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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