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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

                              静教(2005)3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中学、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单位及教育局各科室:

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2004年静安区教育行风建设不断加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市教委提出的2005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按照把上海率先建设成为教育收费规范城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力度,不断巩固和提高治理成果,结合静安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联系静安实际,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坚持从严治教、依法治校的方针,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入治本、健全组织、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教育收费,为静安的教育事业新一轮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工作责任更加落实,宣传教育更加深入,各项制度更加配套,监督检查更加有力,经费投入更加保证,教育收费经过批准,收费项目全部公示,代办收费有序规范,违规收费严肃处理,规范教育收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发展,群众对教育行风满意率显著提高,争取成为上海市规范收费优秀达标区。

三、主要任务

1、深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在总结去年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工作的基础上,区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和教育局四部门进一步进行研究,修订、完善“一费制”具体实施办法,制订下发《静安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规定》。要严格按核定标准收取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由区统一规定纳入教学计划的素质教育活动费、卫生保健费等,仍按小学不少于50元、初中不少于80元的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学校组织、学生自愿参加的课外教育活动等,学校应在区规定的总量范围内,开学前提出计划,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向区教育局备案并公示,经学生家长自愿选择表示同意后,按备案标准收取并规范使用,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教育教学必需的纸张费、上机费和教学、实验中可反复使用的用品等费用,由公用经费列支。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订购纯净水等,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动员和推销市教委规定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参考资料”等各种教学辅导教材和书籍。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选用必须按市教委和上海市新华书店联合通知的规定执行。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教材价格。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各类物品、商业保险等活动或受委托收费,对其他单位要求学校向学生宣传推销商品或要求向学生摊派等行为,学校要坚决抵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一费制”收费规定的贯彻实施。

2、继续坚决制止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对学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必须书面通知家长,保证该区域范围内所有适龄儿童能够就近对口入学。任何学校都不得以重点班、提高班、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违反规定招生收费,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或实物赞助。公办高中要严格按照“三限”规定招收择校生,学校不得擅自扩大人数、降低分数和提高收费标准。

转制(含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建设费、建校费等。

3、严格禁止中小学违规补课办班收费

要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业余学校(班)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教委成(2004)4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重申本市中小学不得举行大面积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班(竞赛班、提高班和补习班)和严格遵守有关中小学各类竞赛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2004)6号〕的规定。严禁学校对本校学生收费补课;严禁学校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合作或以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名义,由学校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的课外办班;严禁学校代为宣传社会力量举办的业余学校(班)或在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严禁学校在周一至周五的白天,将教育资源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对中小学生的办班、补课等教学活动;除政府规定之外,严禁学校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与外单位开展有收费内容的合作项目。

4、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

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五个不准”的纪律。即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要求学校、师生统一订购市教委确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资料、音像资料;不准向学校推荐、推销办公用品、校服以及其他各类商品;不准违反规定向学校统筹和挤占挪用学杂费,或向学校收费;不准向学校提出任何与本人或亲友经济利益有关的要求;不准参与社会编印中小学生学习辅导资料等活动。

5、严格规范教辅读物管理

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文的规定。

严格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各中小学应根据市教委颁布的每年春秋两季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合理做好教材选用工作。实行教材选用制度和学校教学用书校长负责制。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级教研员不得向基层学校推销或指定任何教辅读物,学校也不得指定教辅读物让学生购买。对违规者,将严肃处理。

区教研员、已命名的特级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以赢利为目的、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类教辅读物(以下简称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违者视情节予以通报、警告或给予行政处分。

各中小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组织人员编写应试类教辅读物,严格规定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辅读物的编写工作,并加强管理。有以上行为的教师申报特级教师,不予评审和认定。

四、工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

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形成制度并常抓不懈。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干部和教职工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教育系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教、建设精品教育、体现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办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遵守纪律、振奋精神,努力做好工作。

继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宣传和沟通。教育局和学校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区分层次对加强行风建设、有关收费政策及规定进行宣传和沟通;教育局重点负责向人大、政协及党政有关部门、街道社区、政风行风监督员、学生家长、新闻媒体等的宣传和沟通;学校重点负责向所在街道居委和学生家长的宣传和沟通,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行风监督员、测评员和家长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了解、理解、监督和支持。

2、校长公开承诺,加强收费公示

建立学校规范收费诚信体系,改原由局长和校长签订规范教育收费责任书,为校长签署规范教育收费承诺书。校长代表学校向社会、学生和家长公开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市、区关于教育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家长、学生的监督。规范教育收费承诺书发至每一位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和网上公布。

教育局和各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在醒目处和网上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实行常年公示,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保证公示内容合法、有效,让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方式等,自觉接受监督。

3、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保证生均经费处于全市领先水平,满足现代化教育的需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学生饮水、教学需要的学具等由公用经费承担的力度,努力减轻家长的负担;继续提高教师收入,使教师收入在处于全市领先地位,为学校规范教育收费,提供充实的经济基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

充分发挥名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作用,进一步办好区爱心学校,倡导学校采取多种形式,为困难学生义务提供学业帮助;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切实按有关规定做好减、免、助等工作。

加强学校自查。学校在开学收费后和学期结束前进行自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及时纠正。

区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和教育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继续聘请组建好政风行风监督员队伍,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积极为监督员深入学校进行了解、检查、监督创造条件。

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设立规范教育收费监督电话,落实接听接待人员,确保举报投诉件件查清,件件有答复。

4、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纪律

进一步健全区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和教育局组成的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局牵头定期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调研,制定政策,组织检查,加强指导,强化监督。

学校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规范收费的责任,学校党组织要起监督保证作用,并配合行政在招生、收费等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严格执行收费纪律,对查实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所收经费按规定一律清退,如无法清退的全额收缴区财政国库。继续实行“凡有乱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乱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查清责任,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纪律、荣誉资格等方面的处理或处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5、加强领导监督,落实各项任务

教育局建立规范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规范收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纪检监察科、计财科等相关科室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要加强对收费政策的学习和培训,指导基层学校掌握和执行好收费的各项规定。

学校要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规范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规范收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教育局设立局长信箱和监督电话,学校也要设立相应的校长信箱、投诉电话。学校在收费公示栏中,要将教育局和学校投诉地址和投诉电话及接待人员向家长和学生公布。

 

区教育局监督电话:62581632、62583315

静安教育网址:www.ja.edu.sh.cn

                               

                              静安区教育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题词  教育  规范  收费  意见

抄送:市教委、区纪委、区纠风办、区物价局、区财政局

静安区教育局                      2005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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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产生日期 : 2005-06-15
文件编号 : 0
索取号 : JA4303002-2005-001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载体类型 : 0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