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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经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现将我委有关行政执法依据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1、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

2、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6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对酒类商品零售的许可

(二)、行政处罚事项(5项)

1、对酒类经营者未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处罚;

2、对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的处罚;

3、对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

4、对违反酒类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5、对违反美容美发管理的处罚。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3件)

(一)、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

2006年12月26日



 
 
内容摘要 : 详述静经委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事项及依据
产生日期 : 2006-12-26
文件编号 :
索取号 : JA3100001-2006-002
发布机构 : 区经委
载体类型 : 纸质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