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现将我委有关行政执法依据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1、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
2、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6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对酒类商品零售的许可
(二)、行政处罚事项(5项)
1、对酒类经营者未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处罚;
2、对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的处罚;
3、对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
4、对违反酒类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5、对违反美容美发管理的处罚。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3件)
(一)、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
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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