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经委发〔2006〕67号
静安区经委关于转发《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集团公司、相关商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我区投资环境,现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发布的2006年第17号令《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18号令《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实施。区经委将在适当时间组织专门培训、学习两个管理办法。
附件: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商业 交易 管理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06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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