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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年鉴的通知》(沪财会[2004]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区开展年度鉴定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4]27号)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复核、鉴定有关单位2003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要变动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三、年鉴的具体要求如下: 1、凡已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应填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包括“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表”),并将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及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3年度审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在2004年6月15日前,送交静安区财政局会计科(陕西北路1058号901室,电话:62278881*8902)。 2、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单位,应按照沪财会[2004]27号文的有关要求,(请详见上海财税http:www.csj.sh.gov.cn“财税法规--财政法规”中“关于修订《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自行下载填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等级变动申请,报送时间、地点同上。 3、对于未提出等级变动申请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等级变动申请的B类和C类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四、对已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和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单位,经区财政局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小组审核鉴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以及审核鉴定升级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区财政局还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五、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是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并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开展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工作。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信息在评价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状况,加强财务会计监管,维护财务会计工作秩序。
静安区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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