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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办事问答

 

革命伤残军人办事问答

 

一、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如何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答: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以下伤残抚恤转移手续:

1、革命伤残人员(凭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伤残抚恤转移手续。

2、街道民政部门开具革命伤残人员关系转移通知(附革命伤残人员小白卡)交区民政局优抚科。

3、区民政局优抚科将该人员的档案材料、小白卡和区民政部门开具的革命伤残人员关系转移通知一并寄往户口迁移地所在的区民政局优抚科。

4、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二、革命伤残人员证件损坏或遗失,如何申请补发?

答:1、根据有关规定,伤残人员抚恤证件因保管不当损坏,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区民政局优抚科,并提出换证的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查确实不能使用的,伤残人员交二寸黑白半身免冠照片四张,由区民政局优抚科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四份),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换发新证。

2、伤残人员抚恤证件遗失,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区民政局优抚科,证件丢失六个月之后确实找不到的,并在我市的《解放日报》、《文汇报》或《新民晚报》上刊登作废声明(费用自理)后向户口所在区街道民政部门(无工作者)/单位(有工作者

)提出补证的申请(交二寸黑白半身免冠照片四张),由街道民政部门提供证明,一并上报区民政局优抚科, 区民政局优抚科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四份),经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可予以补发。

三、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遗失,如何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

答: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区民政局优抚科,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末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一般不予补发。

四、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末及时领取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对于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酌情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五、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需要配置辅助器械如何申请办理?

答:根据规定,革命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应由本人申请,并有所在单位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医疗单位的鉴定,向本人户口所在区民政局优抚科提出,经区民政局审核,凡符合条件的,即可批准给予配置。

六、停止发放革命伤残军人抚恤待遇有何规定?

答:一是抚恤对象死亡;二是出国定居,一次性给付终结;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之日起至刑期终结;

2 优抚对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3、优抚对象被通缉期间。一般来说,如犯罪期间不太严重,徒刑执行期满和处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可以恢复伤残抚恤待遇。

七、关于革命伤残人员被劳教的抚恤待遇有何规定?

答:革命伤残人员因犯错误被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期间,仍享受原来的伤残抚恤待遇。

八、关于革命伤残人员死亡后有何待遇?

答:1、在乡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或保健)金或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在职的伤残人员,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在乡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在职伤残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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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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