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办须知
一、受理部门:
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二、申办条件和范围: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本人有就业愿望但因客观原因难以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协保人员。
三、补助的标准:
补助的额度按照“补差”原则核定,即协保人员的家庭收入在保证除其本人之外的其他成员获得低保保障后,余额部分仍然不足下列标准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足。
|
人 员 类 别 |
最高补助标准 |
实际补助标准 |
|
大、重病患者
或
大部分丧劳的人员 |
290元/月 |
290元/月或补差
|
|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或部分丧劳的人员 |
180元/月 |
180元/月或补差
|
|
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人员 |
100元/月 |
100元/月或补差
|
四、办理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
与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相同。
五、办理时间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供所需全部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节假日顺延),并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或不予补助的书面通知。
六、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沪民救发(2001)12号文件。
静安区民政局
2004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