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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

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

    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去外省上山下乡与当地农民结婚、现户口仍在当地,符合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原上海知青(简称农婚知青)中,由于补助单位破产、倒闭、转制等原因,无法按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转移,经核实批准后,改由民政部门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在仍然由在沪父母、兄姐弟妹单位正常发放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的,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二、现因出现下列情况的农婚知青,可以向原户籍迁出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转移申请。

    (一)因农婚知青的父母、兄姐弟妹死亡,原补助单位已经停止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

    (二)原补助单位因倒闭、停产、转制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支付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的。

    三、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继续按照沪劳访发(94)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关系转移,应由知青本人填写“转移申请表”报原户籍迁出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自批准后次月起,由街道、乡镇按现行补助标准发放,并定期复审。

五、新申请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受理、审批,仍按沪劳访发(94)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上述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按民政部门管理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原渠道列支,仍由区县财政承担。

七、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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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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