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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2002年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2—11)的精神,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不遗漏、不重复,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调整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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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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