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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城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起,由原人均290元/月,调整为人均30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内容摘要 :
产生日期 : 20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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