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城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起,由原人均290元/月,调整为人均30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