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静机构听告[2017]0002)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文号:静机构听告[2017]0002
上海泮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7年3月23日对你单位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89号二层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万航渡路789号大楼门口查见挂牌为“上海颜梦医疗美容门诊 美容外科 美容皮肤科 美容牙科 2F”; 在2楼电梯口服务台查见挂牌为“上海颜梦医疗美容门诊”。在挂牌为“护士站”的接待台查见《交班记录》一本,另现场抽查《上海颜梦医疗美容门诊医疗美容外科门诊病历》15份;在手术室一查见1名患者正躺在手术台上等待包扎;在手术室二曹娟正为顾客做隆鼻手术后期缝合,张景涛正坐在她对面。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89号二层以“上海颜梦医疗美容门诊部”名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且非法所得为523880元;张景涛和曹娟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查实,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89号二层擅自开展了医疗美容执业活动,执业时间5月余,非法所得523880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贰万叁仟捌佰捌拾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62118522,联系人:董敏,地址:上海市大统路480号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监督科),邮政编码:200070。如放弃听证的,也可于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上海市江宁路422号甲102室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于上述期限内将有关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及证据寄至上海市江宁路422号甲102室(邮编:200041);联系电话:62729381,联系人:赵雄杰。你单位若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又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当事人签收: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2017年11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