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设立过程
成文日期:2004-11-18文号:索取号:JB0300004--200-4-001发布机构:载体类型:纸质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JB0300004-2004-001
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设立过程
一、承办部门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电话:62470448、62899257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50号2号楼4楼、邮编:200040)。 经办人: A 金标洪 B 张拓 C 程茂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 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00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
三
、审批条件
(1) 成立时间满4年;
(2) 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 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四、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所,应向市司法局提交设立分所申请书,区县司法局提出意见。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在外地设立分所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在外地设立分所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审批时限 及时审批(审批依据未作规定)。
6、分管领导 静安区司法局副局长: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