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03-31文号:静府发〔2017〕16号索取号:JA0300000-2017-059发布机构:区政府载体类型:纸质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区政府各委、办、局,彭浦镇政府、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贯彻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彭浦镇养老专户改为静安区征地养老专户,专户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经办服务继续由彭浦镇退养所负责。
二、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实行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医疗费报销标准、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制定具体规定。
三、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标准参照本区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本区制定的标准。费用继续由各单位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