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00201900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6月1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指南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主动公开;二、依申请公开;三、监督救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区政府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和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
区政府层面的下列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
1、区政府领导名单,及其工作分工;
2、区政府驻地、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区政府工作规则;
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5、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备案、修订、废止、解读等信息;
6、区政府重要会议召开时间、出席范围、主要内容;
7、区政府人事任免,以及设立、调整议事协调机构;
8、区政府工作报告;
9、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关于职务任免、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议案;
10、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1、区政府实事项目、重点工作,及其进展情况;
12、区政府公报;
13、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14、区政府其他信息。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政府信息由各行政机关负责向社会公众公开。主要类别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领导、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共监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具体参见各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获取方式
1、“上海静安”门户网站(http://www.jingan.gov.cn)
“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等内容。
2、静安区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设立在区档案馆。
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区图书馆、各街道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场所提供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查阅服务。
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报》集中刊载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制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公文。
4、新闻发布会、《静安报》、静安有线台、以“上海静安”官方政务微信、微博为首的政务新媒体矩阵等。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分类方法
“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四种分类方式,希望进一步方便公众在线搜索和浏览相关政府信息。具体分类如下:
1、按内容(主题)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统计信息、财政预算与决算信息、审计信息等。
2、按部门(制作主体)分为区政府、区政府组成部门、街镇等。
3、按体裁(公文种类)分为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批复、函等。
4、按对象(信息受众)分为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五)目录编排
本区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目录样式进行编制、记录、移送、存储以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以下组成要素:
1、索取号;
2、信息名称;
3、公文号(也可能因某一条政府信息不是公文而没有公文号);
4、内容描述;
5、生成日期。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区政府层面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办公地址:常德路370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夏季14:00-17:30),节假日除外;邮编200040;联系电话021-22304306;传真号码021-62892977;电子邮箱xxgk@jingan.gov.cn。本传真与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之“(二)申请途径”。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参见各行政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区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申请获取。
(二)申请途径
1、当面提交。通过本区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或者行政机关设置的申请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本区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地址:上海市灵石路169号4楼,邮编:200072,联系电话:56031056、56031058(传真),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夏季14:00-16:30),节假日除外。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行政机关办公地址,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方式提交。登录“上海静安”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专栏 “网上提交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或者传真至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接收申请的传真号码,在传真文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具体可参见各行政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申请要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1、申请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2、申请书中具备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流程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收费
本机关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见附表。
三、监督救济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收费项目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令)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 | ||||||
收费标准
| 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件数。 | 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 |||||
10件以下(含10件) | 11-30件(含30件) | 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 30页以下(含30页) | 31—100页(含100页) | 101—200页(含200页) | 201页以上 | |
不收费 | 100/件 |
| 不收费 | 10元/页 | 20元/页 | 40元/页 | |
资金管理方式 | 缴入地方国库 |
信息名称 | 发布日期 | 公开内容 |
信息名称 | 发布日期 | 公开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