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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关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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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06 02:5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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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发票系统1月1日起全面启用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旧版货运发票抵扣须知
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应在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2007年3月纳税申报所属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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