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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2007-10-06 02:52:44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本区行政复议机关和案件管辖范围
本区行政复议机关是区政府,具体办理机关是区法制办。案件管辖范围为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及其他行使行政权的单位(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除外)。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使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钢笔书写,使用电脑打印的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以上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字样并签名。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依据等。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答复意见书、确认书等书面材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如:挂号信凭证、邮政特快专递凭证等。
4、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其他材料。
5、申请人同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或者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另行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般应当提交原件。经本办同意,提交复制件的,应当提供原件,由本办核对。
第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2、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申请人、第三人有权陈述事实与理由,反驳被申请人的意见,并有权提出支持本人主张的证据和有关材料。
4、申请人有权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六、有关期限规定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60天,自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
2、立案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自区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起算。超过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因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而进行补正的期间不计入立案审查期限。
3、行政复议审理期限:60天,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起算;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30天。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审查有关规定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简要工作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立案审查(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补正)――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通知申请人查阅材料,听取其陈述和意见――调查取证――案件评议、汇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八、收费情况
进行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点:本市常德路370号628室;邮编:200040;联系电话:62472188-2628、62792694;联系人:胡奇敏、刘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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