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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 〈上海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及本区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编制的《上海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市级目录和限额”)已正式发布,现全文转发。同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作部分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市级目录和限额》与2005年的区别 1、在第一方面第(二)部分第1类第(5)货物中,将自行采购范围内的“医疗器械设备”从“专用检测仪器”中细化出来。 2、在第一方面第(二)部分第2类服务中,增加了“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市容保洁、绿化养护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我区的补充规定 我区的补充规定与2005年相同,仍为以下几方面: 1、对《市级目录和限额》中第一方面第(一)部分第2类工程第(1)至(7)项的预算金额均规定为30万元,即(1)至(7)项凡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工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集中采购。 2、对《市级目录和限额》中第一方面第(一)部分第3类服务第(2)项的预算金额规定为20万元,即“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集中采购。 3、对《市级目录和限额》中第二方面采购限额标准的补充规定: (1)货物的限额标准适用范围为集中目录中第(一)部分第1类货物第(12)项即其他单项。 (2)工程部分本区不设限额标准。 (3)“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项目本区规定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 4、《市级目录和限额》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市级目录和限额》中集中采购目录第(二)部分],主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和能力的单位,采购这部分列举货物或服务,不规定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区政府采购中心)。但在自行组织采购中,必须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2)如采用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无论是自行组织还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所需专家仍必须来源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并在项目实施前3 天,由采购人或代理中介机构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如需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必须选择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其选取路径为:上海市政府采购网(www.sh-procurement.gov.cn)—“网上办事”—“中介机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中介机构”。 不具备条件和能力自行组织采购的预算单位,仍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 三、几点要求 1、对预算编制的要求。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请各预算单位及早规划、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照我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逐项填写及早细化。 2、对实施计划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核定通知书和同时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核定通知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对经批准的采购预算项目进行分析、安排,确定实施时间,及时向区采购办报送《静安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追加预算,一经批准,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采购办报送《静安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3、对自行和分散采购统计报表的报送要求。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如有发生自行和分散采购项目,应逐月向区采购办报送《静安区自行和分散采购完成统计月报表》(次月5日前),便于统计、分析和资金拨付。 4、对定点采购的要求。零星办公设备定点采购项目在实施中,须严格按照预算核定项目采购。不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有否余额,均不得擅自连带购买其他商品,如确需采购,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 附件:《关于发布〈上海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库(2005)25号]
静安区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发布《上海市2006年政府采购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海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 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4)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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