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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⑴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⑵计算机; ⑶服务器、工作站、 磁盘阵列、路由器、交换机; ⑷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⑸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⑹电梯; ⑺锅炉; ⑻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⑼国产正版软件(定点采购); ⑽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⑾药品; ⑿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⑴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⑵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工程; ⑶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⑷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⑸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⑹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⑺其他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⑴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⑵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⑶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⑷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⑴摩托车; ⑵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⑶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⑷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家具; ⑸专用教学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2、服务 ⑴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⑵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⑶其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二、采购限额标准 以下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服务。 三、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上述集中采购目录中,按照先列举品目后其他项目确定采购形式;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用分散采购的形式。不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2005年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项目为100万元;服务项目为50万元;工程项目为200万元。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六)《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www.sh-procurement. 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建设工程信息热线”(www.construction.online.sh.cn)上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