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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采购目录 (一) 货物 1、 公务用机动车辆; 2、 计算机及附件; 3、 网络设备;服务器、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网卡、调制解调器、光盘刻录机、打印服务器、活动存储器、硬件防火墙等; 4、 商业软件:防病毒软件等信息安全软件、其他各类系统、应用软件; 5、 办公自动化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碎纸机、投影机、视频展示台、扫描仪、绘图机; 6、 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及附件、摄像机及附件、编辑设备; 7、 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 电梯; 9、 锅炉、炊事设备; 10、 家具:办公家具、其他家俱; 11、 复印纸(定点自行采购); 13、 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统计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货物。 (二) 工程 1、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市政工程; 3、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保安自动化)工程; 5、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和其他各类工程。 (三) 服务 1、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 2、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保险(定点自行采购); 3、其他各类服务。 二、 说明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静安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街道财政体制返还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 凡属财政贴息的工程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四) 凡属实施车辆编制证管理的汽车购置,需经区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送区控购办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 (五) 静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并建立有关供应商信息登记系统,为采购人提供服务。供应商有意向进入本区政府采购市场的,可向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本企业情况及有关供货信息。 (六) 2004年政府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服务项目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为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七) 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八) 本目录经区政府批准发布后,由区采管办负责解释。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区采管办按规定另行公布。
静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03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