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上海静安”门户网站整体提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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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
| 2、 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
| 3、 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 4、 具有地市级或以上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业绩; |
| 5、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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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在报名时需携带: |
| 1、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
| 2、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 3、 地市级或以上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业绩原件和复印件(以合同或业主证明为准); |
| (注:资料不齐将不被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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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名时间:2006年5月16日9: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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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
| 电 话:021-62791919*136/137 传 真: 021-62791616 |
| 联 系 人:刘洲烨、贾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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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购买招标文件具体时间在资格预审后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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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
| 200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