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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
2008-06-30
 

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补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餐饮业经营者,食堂,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食品储运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社会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四、办理程序

() 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补发许可证件申请书》;

2、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遗失后六十日内登载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4、关于卫生许可证遗失及申请补发的有关情况说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 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进行资料审核。

() 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向申请人补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康定路314号底层受理大厅) 8:30~16:3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补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