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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令);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11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市(2000)526号文〉);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号令);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
《关于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沪财综[2000]45号、沪价行[2000]153号〉)。
三、申请范围:
申请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内容变更。
四、许可证变更: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申办人向原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3)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a、企业名称变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b、企业地址(限辖区内)的变更:
新选址的地理位置图;
房屋使用意向证明(产权证和租赁意向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c、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变更后质量负责人还须递交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考核的合格证书。
d、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
与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与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房屋使用证明(新增时)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仓库平面布局图;
与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e、其他变更:
不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的零售药店(乙类非处方药柜)与零售连锁加盟店(连锁乙类非处方药柜加盟店)相互变更:
与经营方式变更相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与经营方式变更相关的协议书或合同。
f、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区(县)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2、分局应当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原因。
3、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经营范围(不涉及增加登记类别和中药饮片的)等许可事项的企业,自收到《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后即可携带《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受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许可事项,应在收到《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实施筹建。
企业筹建完成,按照《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申请须知》中“许可证申请”的有关规定申请。
分局除验收时,依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外,其他应按照上述“许可证申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受理部门、地点、时间:
静安区受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康定路314号底楼受理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周五8:30~16:30 (双休日、法定假日除外)
六、收费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