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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
2008-06-26
 

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注销。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3、《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餐饮业经营者,食堂,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食品储运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社会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办理程序

() 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受理窗口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2、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 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进行资料审核。

() 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向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注销通知书。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静安分局受理大厅

   康定路314号底层受理大厅

   电话:62555858*102

时间:8:30~16:3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注销通知书。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