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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
2008-06-26
 

一、办事项目

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3、《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保健食品、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经营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除保健食品、学生盒饭外生产者外的其他食品经营者。

 

四、办理程序

() 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屠宰场统一提出申请)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及申请变更原因说明;

2、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申请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

5、申请其他有关事项变更的,应提供与变更有关的各项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 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 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应重新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静安分局受理大厅

   康定路314号底层受理大厅

   电话:62555858*102

时间:8:30~16:3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注:领取变更后的新证时,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回原证。

 

八、收费标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