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
二、办理职责:
受理静安区内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申请、备案发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四、办理范围:
静安区内重要计量器具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五、办理条件:
1、销售者应当持有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销售产品所需的贮存条件和场地,以及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其他条件;
2、销售的重要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检定证书,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包装上用中文真实、清晰地标明产地。
六、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并签发《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七、所需材料:
1、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申请书》、《重要计量器具生产(进口)企业情况表》及《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产品明细表》;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如有补正,时限顺延。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45 下午1:30(夏令时2:00)- 5:00
十一、联系方式:
地址:胶州路699号B座703室 邮编:200040
电话:6217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