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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
2008-06-26
 

一、办理部门:

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

二、办理职责:

受理静安区内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申请、备案发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四、办理范围:

静安区内重要计量器具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五、办理条件:

1、销售者应当持有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销售产品所需的贮存条件和场地,以及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其他条件;

2、销售的重要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检定证书,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包装上用中文真实、清晰地标明产地。

六、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并签发《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七、所需材料:

1、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申请书》、《重要计量器具生产(进口)企业情况表》及《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产品明细表》;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如有补正,时限顺延。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45   下午1:30(夏令时2:00)- 5:00

十一、联系方式:

地址:胶州路699号B座703室    邮编:200040

电话:6217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