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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
2007-06-08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科

二、受理职责:

    1、受理产品质量申诉;

    2、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3、向委托人介绍、推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仲裁机构,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质量仲裁;

4、接受产品质量举报,结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处理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相结合;行政行为的高效和便民。

三、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4、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5、《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

四、受理范围:

    1、本区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

    2、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

    3、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

    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2、其他不符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五、受理条件:

    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

    3、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4、为避免商品丢失,投诉办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证单据,但申诉人可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

    5、必须通过质量检验来判定质量责任的,检验费用先由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

六、申诉途径:

    1、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向销售者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交涉,以求得解决;如生产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也可直接向生产者交涉,说明质量状况和受损情况,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

    2、当经销者不予解决或解决不满意时,消费者可以向本受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质量申诉。

    2、投诉办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处理决定:投诉办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1)当场处理:对来电、来访反映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与被申诉人取得联系,情况核实后,责令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

   (2)送检处理: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同意后,做好记录,送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论予以处理。

   (3)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并填写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书即使一方不签字,但同样生效。

   (4)举报处理:对举报本辖区以内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需行政执法的,报送分管执法的局领导批准后予以查处。

    2、移送处理:

   (1)对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2)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3)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4)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3、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八、办理期限:

    1、投诉办接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3、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九、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45   下午1:30(夏令时2:00)- 5:00

十、联系方式:

地址:胶州路699号B座7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6217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