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二、办理职责:
对辖区内规定条件下的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进行告知。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办理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198号)
四、办理范围:
特种设备施工(使用)地在静安区的下列业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1、辖区内的压力容器(包括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2、辖区内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45Mpa(含2.45Mpa)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3、辖区内仅含有GB2、GC2、GC3级的压力管道的施工告知;
4、辖区内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
五、所需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四份);
2、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必要时应提供副本);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项目合同(复印件);
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六、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后,符合受理要求的,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上加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专用章;不符合受理求的,开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意见通知书》。
七、办理期限: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45 下午1:30(夏令时2:00)- 5:00
十、联系方式:
地址:胶州路699号B座7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6217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