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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事项)
2008-09-04
 

一、办理部门:

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二、办理职责:

    向通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申请人签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序号249

四、办理范围:

承压类: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操作及管理、水处理作业,压力容器操作(除带压密封、罐车充装)及管理的人员。

机电类: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即电梯司机,起重机械、司机,场(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电梯、起重机械管理的人员。

五、办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

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并经考试合格。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1)首次申请:申请人委托考试机构统一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复审: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和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可延长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3)延续: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审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2、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考试机构负责,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试机构名单及考试项目。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原则上每个月的第2个双休日为考试时间。

3、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考试机构统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或者考试成绩汇总表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或者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所需材料:

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1份、用人单位相应工作经历的证明1份、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

八、办理期限:

1、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2、许可实施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45   下午1:30(夏令时2:00)- 5:00

十一、联系方式:

地址:胶州路699号B座7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6217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