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二、办理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特种食品以外其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工作,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档案。备案的范围包括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和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备案。对企业提出的备案事项内容不作技术评审,只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四、办理范围:
辖区内特种食品以外其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工作
五、办理条件:
1、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使用复原乳液态奶前,应到备案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
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到备案部门备案其所有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内容包括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或经销商、执行标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已实施)、采购验证、使用产品及最大使用量等信息。
3、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备案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被委托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已实施)、委托产品名称、合同或协议编号及期限等信息。
六、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相关材料,提出备案申请;
2、备案部门在接到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后,安排专人进行验收;
3、备案部门进行备案。企业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部门应当发给备案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备案企业在15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备案事项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项目范围的,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企业按照备案部门的要求提供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予以备案。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备案如有异议,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提出复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5、当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或经销商、使用产品及最大使用量、合同或协议期限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并附原备案表。
七、所需材料:
1、情况表(可另附页)1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1份。
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还须提供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
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还须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
委托加工备案还须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另一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
八、办理期限:
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备案部门要在5日内书面告知备案结果。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45 下午1:30(夏令时2:00)- 5:00
十一、联系方式:
地址:胶州路699号B座703室 邮编:200040
电话:6217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