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
二、办理职责:
对产品按照等同、修改、等效、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依法进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三、办理依据: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四、办理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静安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五、办理条件:
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修改、等效、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六、办理程序:
1、采标标志资料预审
静安区企业采标预审材料报送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料预审。
(1)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领取《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填写;
(2)预审符合后,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上盖章。
2、采标标志备案
(1)企业将《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一式四份)及预审材料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受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备案,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备案。备案后退回两份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
备案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
*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五年,到期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七、所需材料:
除《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外,企业还需向区质监局提交的预审材料有:
1、等同、修改、等效、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且文本均为有效(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被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
2、产品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对比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除外);
3、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设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全性能检验报告;
4、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情况说明(企业概况、采标特点分析、采标措施、效果分析)。
八、办理期限:
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颁发证书。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45 下午1:30(夏令时2:00)- 5:00
十一、联系方式:
地址:胶州路699号B座703室 邮编:200040
电话:6217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