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静安区代码登记处
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责任科室)
二、办理职责: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赋予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5日第8号令发布)
四、办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1、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3、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经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沪机构;
5、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沪机构。
五、办理程序:
1、登记
(1)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单位,应在单位核准注册或批准成立的30天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或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受理登记后5天内赋予代码并核发代码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赋码、发证(卡),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
2、变更
组织机构在申报办理代码登记后,凡机构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型、经济性质中的其中一项发生变更,应在核准变更后的30天内,持核准其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代码证、卡,至办理部门申办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换发代码证书和代码证IC卡。
3、验证
根据本市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进行验证。各单位应在接到代码证书验证通知后的10天内,持代码证书正本、副本、代码IC卡及有关证明文件,至办理部门申办验证手续。办理部门对验证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该代码证的正、副本上加贴标签,并对代码证IC卡中有关信息进行处理。
4、换证
代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4年内有效,如所提供的有效证照上的有效期不满4年,均按证、照上的实际有效期发证。单位应在证书使用期限届满前30天内,持代码证书正、副本,代码证IC卡及有关证明文件,至办理部门申办换证手续。办理部门应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的代码证书。
5、补证
代码证书或代码证IC卡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办理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发。在申办补证手续时,申请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补发代码证申请书,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部门对所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代码证。
6、注销
单位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向办理部门申办代码注销手续。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核准其终止或注销的证明文件,填写代码注销申请书,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核准代码注销后,办理部门应出具相应注销证明文件。
六、所需材料: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三资企业还应携带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外籍人士的护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外商驻沪代表机构:提交工商登记证或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机关和人民团体:提交单位成立时的编委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外地驻沪办事机构:提交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团体:提交社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会:提交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交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以上所携复印件需按1:1复制,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且清晰无误。
七、办理期限:
办理部门对符合登记、变更、换证、补证条件的申办单位在受理后5天内核发相应代码证书和代码IC卡。
八、收费标准:
根据沪财预[2003]48号、沪价费[2003]第37号文件规定:
1、证书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
2、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
3、IC卡每卡40元。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30 (周二上午除外)
十、联系方式:
地址:胶州路58号1楼大厅 邮编:200040
电话:32180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