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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行政许可事项)
2008-07-10
 

一、项目名称: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修理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四、实施机关: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

(一) 受理

1、申请单位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 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 考核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的考核组,11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修理地址的现场, 进行修理条件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 审核发证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4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许可期限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 首次申请、扩项、到期复查、移地修理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 含修理地址本市异地)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可复印);

3、申请单位比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自查报告;

4、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

5、有关《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 适用于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二) 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可复印);

  3、变更前《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4、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

九、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62172061

办事地址:胶州路699号B座703室

接待时间:每周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