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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申请
2007-07-06
 

一、受理范围: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需提交材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3张(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各粘贴1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六)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交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

a)在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医师,由原单位负责培训,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b)在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医师,由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八)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执业医师注册费25元/人

收费依据:计价格(1999)2267号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地址:江宁路422号甲

联系方式:62729391

六、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