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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内资)申请设置审批
2008-07-06
 

一、受理范围: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场所、必要的资金。

设置个体诊所的设置人,还需同时具备

4、具有行医所在地常住户口,且为非在职人员。

5、取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二、需提交材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含房屋使用意向证明)。

6、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7、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

8、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9、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提交禁毒委同意批复文件。

10、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11、医疗机构新设置的,需提交规划部门批复。

12、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

期间,申请者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冠名,在申请冠名期间,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工作暂停。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冠名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其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地址:江宁路422号甲

联系方式:62729391

五、相关政策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